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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林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6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被害人陈某某将龙岩**电力有限公司所有的电力器材(包括PVC管、人字抱杆、摇架等)及钩瓢、四方铲、锄头等工具堆放在其租住的漳平市**镇**村**号自建房边的空地上。

201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路过被害人陈某某租住的漳平市**镇**村**号自建房边的空地,盗走锄头2把,并藏匿于其位于漳平市**镇**村**号自建房后山山坡的草丛中。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把锄头价值人民币45.9元。

2019年11月15日下午,被告人许某某在其家中与林某某聊天过程中告诉林某某,在离其家不远的空地上有看到一堆PVC管。因被告人林某某种植蔬菜需要使用PVC管接水浇灌,二人便决定一同前往盗窃PVC管。当日1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骑着自己的三轮摩托车,载被告人林某某到被害人陈某某租住的**镇**村**号自建房门口,分三次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该处的钩瓢4把、四方铲2把、铁铲10把、羊角锄6把、人字抱杆2副、锄头2把、110mm*4mPVC管34根、32mm*4mPVC管114根、摇架2根盗走。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将盗得的PVC管藏匿在被告人许某某位于漳平市**镇**村**号自建房仓库内;将盗得的人字抱杆、四方铲、钩瓢等物品藏匿在被告人许某某的自建房后山山坡、山顶的草丛中。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4160.7元。

2019年1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漳平市**镇**村**号自建房被抓获;2019年11月20日7时许,被告人林某某在漳平市**镇**村**号自建房被抓获。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PVC管148根、人字抱杆根、锄头4把等物证;2.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搜查笔录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漳平市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许某某参与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206.6元,数额较大;被告人林某某参与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160.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明华

检察官助理:廖 丹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住漳平市**镇**村**号;被告人林某某现住漳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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