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吸毒于2009年2月2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因吸毒于2009年6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1000元。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2月2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吸毒于2019年11月2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1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许某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9日晚,金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林某某购买500元毒品,被告人林某某向他人购买冰毒后,将藏匿冰毒的地点告诉金某某,并由金某某到平阳县**镇**路路边凳子脚边取得该冰毒。
2、2019年10月10日凌晨,金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林某某购买500元毒品冰毒,被告人林某某向他人购买冰毒后,与金某某一起到平阳县**镇**路一棵树下取到冰毒,被告人林某某从金某某处分到三分之一左右的冰毒。
3、2019年11月1日傍晚,金某某向被告人林某某购买600元毒品冰毒,之后被告人林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许某某购买600元冰毒,并到平阳县**镇**路**号旁边水表洞角落取得冰毒并送到平阳县**镇**村桥头给交金某某,林某某并从中分到小部分的冰毒。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林某某在因吸毒被查获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共贩卖毒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材料、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多次贩卖毒品、许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少芸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许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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