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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柯某某开设赌场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19〕39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捕前居住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栋**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6日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柯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镇**村**村**号,居住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栋**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许某某、柯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接受参赌人员陈某某、刘某某等人投注外围六合彩。参赌人员通过投注数字或者生肖的方式购买六合彩,每周二、四、六开码。直至2019年3月21日,二被告人共接受投注约100期,接受他人投注赌资共计约10万元人民币,获利约5000元人民币。

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抓获经过;单据。2.物证:苹果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3.数据光盘资料。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柯某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接受他人外围六合彩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四千元;判处被告人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至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婷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被告人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栋**号**。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随案移送至法院。

5.数据光盘4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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