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街**号,住平遥县**村。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镇**街**巷**号**,住平遥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4日以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且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分别在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开始,被告人许某某通过移动通讯终端,利用“大唐麻将”APP组织多人以“斗地主”“打麻将”“跑得快”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2019年1月,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成为男女朋友,被告人梁某某帮助被告人许某某计算玩家输赢得分,并将自己的微信提供给被告人许某某用于购买赌博所需的“元宝”和进行赌资结算。2019年1月至今,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7893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达178930.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卿
检察官助理:李添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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