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Z11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阳西县人,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西县**镇**号。2020年4月2日因盗窃行为被阳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5********,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阳西县人,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西县**镇**村**村**号。2020年4月2日因盗窃行为被阳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1日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去到阳西县**镇**村委会**村盗窃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其家门口的三轮摩托车,后二人将三轮摩托车以1500元卖给陶某甲。案发后,被盗三轮摩托车被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经阳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6552元。
2、2020年3月26日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伙同陶某乙(另案处理)窜到阳西县**镇**村委会,盗窃了被害人黎某某停放在某路口的手扶拖拉机,后许某某、梁某某将手扶拖拉机拆解,以1586元卖到织篢镇大洞山路口处的一间废品站。案发后,被盗手扶拖拉机被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经阳西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手扶拖拉机价值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指认图片、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贻冲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现被羁押在阳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换押证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二份。
6、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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