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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梁某某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当涂县**镇**村**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公寓**号楼**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1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现住广东省廉江市**道**路**号**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200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组**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利川市**镇**村**组**号,现住**村**栋**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5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甘肃省正宁县**镇**村**组。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现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镇**村**楼**房。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赖某某、李某甲、雷某某、李某乙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9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赖某某、李某甲、雷某某、李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2月起,使用自己的手机登陆从他人处获取的推广淫秽视频的“打赏平台”网站链接:http://**,将“打赏平台”公共片库中的部分淫秽视频的链接、二维码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转发推广,后通过网友打赏付费观看的方式获利。截至案发,被告人许某某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781次,非法获利人民币4,019元。

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4月起,使用自己的手机登陆从他人处获取的推广淫秽视频的“打赏平台”网站链接:http://**,将“打赏平台”公共片库中的部分淫秽视频的链接、二维码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转发推广,后通过网友打赏付费观看的方式获利。截至案发,被告人梁某某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525次,非法获利人民币4,151元。

被告人赖某某于2020年4月起,使用自己的手机登陆从他人处获取的推广淫秽视频的“打赏平台”网站链接:http://**,将“打赏平台”公共片库中的部分淫秽视频的链接、二维码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转发推广,后通过网友打赏付费观看的方式获利。截至案发,被告人赖某某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526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394.33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20年4月起,使用自己的手机登陆从他人处获取的推广淫秽视频的“打赏平台”网站链接:http://**,将“打赏平台”公共片库中的部分淫秽视频的链接、二维码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转发推广,后通过网友打赏付费观看的方式获利。截至案发,被告人李某甲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650次,非法获利人民币5,800元。

被告人雷某某于2020年5月起,使用自己的手机登陆从他人处获取的推广淫秽视频的“打赏平台”网站链接:http://**,将“打赏平台”公共片库中的部分淫秽视频的链接、二维码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转发推广,后通过网友打赏付费观看的方式获利。截至案发,被告人雷某某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699次,非法获利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李某乙于2020年2月起,使用自己的手机登陆从他人处获取的推广淫秽视频的“打赏平台”网站链接:http://**、http://**,将“打赏平台”公共片库中的部分淫秽视频的链接、二维码通过微信、QQ等社交平台转发推广,后通过网友打赏付费观看的方式获利。截至案发,被告人李某乙推广的淫秽视频共获得打赏560次,非法获利人民币5,984元。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赖某某、李某甲、雷某某、李某乙分别在各自居住处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16日晚,其在本市宝山区的家中,通过微信群看到他人转发的淫秽视频链接后,以打赏付费的方式进行了观看,后予以报案。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本案扣押各被告人涉案物品的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提取电子证据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调取的各被告人代理账号的打赏收支明细、提现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证实,各被告人作为淫秽网站平台推广代理,被顾客打赏及获利的情况;各被告人代理账号登录的网站平台,视频源为同一视频源;至案发,上述淫秽网站平台的淫秽视频数量为6,708部。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在平台公共片库中提取的6,708部视频,经鉴定均为淫秽视频。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抓获经过》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6.各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雷某某的前科情况。

7.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赖某某、李某甲、雷某某、李某乙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赖某某、李某甲、雷某某、李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赖某某、李某甲、雷某某、李某乙分别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其等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赖某某、李某甲、雷某某、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赖某某、李某甲、雷某某、李某乙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赖某某、李某甲、雷某某、李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梁某某、赖某某、李某甲、雷某某、李某乙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亚平

检察官助理俞悦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梁某某、赖某某、李某甲、雷某某、李某乙现均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十三册

3.律师函复印件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六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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