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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涂某某开设赌场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150号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亚大,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廉江市******号。2006年7月31日曾因犯绑架罪被廉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于2012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3日被逮捕。

涂某某,绰号亚四,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廉江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涂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涂某某伙同涂某乙、涂某甲、涂某丙(以上三人均在逃)经合谋后于2020年4月8日起在廉江市**镇**村田坰空地处开设“番摊”赌场。该赌场共五股,被告人许某某、涂某某等五人每人一股,由涂某甲、涂某乙先拿钱出来开赌。赌场每天从14时许开赌到17时许,赌注限最小为10元,最大为1000元。赌场由涂某甲负责推摊子、涂某乙做数,许某某打摊边。从2020年4月8日起一直经营至2020年4月16日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在廉江市**镇**村田坰空地赌场处现场抓获被告人许某某、涂某某及参与赌博的潘某某、许某甲、黄某某、许某乙、黄某甲、许某丙、阮某某、黄某丙、涂某丁、许某丁等十人,并扣押了纽扣、摊板、摊鞭等工具及赌资人民币2600元。在该赌场开设期间,共有三、四次分红,被告人许某某分别领取300元、500元、900元及1300元。被告人涂某某分别领取900元、4000元和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涂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小虹

(院印)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涂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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