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濮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七部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濮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1********,汉族,文盲,务工,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濮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晚,被告人许某某、濮某某一起在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陶家埠村与下洋陶村交界的田里,通过灯光照射,使用叉子捕获2只蛙类。经江西亚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2只蛙类为虎纹蛙,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元。

案发当晚,温岭市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至现场抓获被告人许某某、濮某某,并扣押头灯一盏、叉子一根、钳子一个、网兜一个、青蛙二只。被告人许某某、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2只虎纹蛙已由公安机关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头灯、叉子、钳子、网兜;2.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3.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濮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濮某某结伙,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猎捕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许某某、濮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濮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和斌 

2020年9月24

附:

    1.被告人许某某、濮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