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18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4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2018年12月20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镇**村**楼**号,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本区洛浦街沙溪村一村东街56号的诚记百货店内接受外围六合彩投注,并以每次100元的价格聘请被告人许某某协助开单收款,使用被告人王某某的九江银行账户通过二维码收取款项共计人民币59212元。
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在上址开单接受曹某某、李某某、沙某某、姚某某、梁某某等26人六合彩投注共计人民币4090元,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收款二维码纸牌一张、收据20张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许某某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判处宣告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许某某在拘役六个月以下判处宣告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金丹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光盘三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收款二维码纸牌一张、收据20张等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两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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