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19〕315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歌厅**,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镇**村**组,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出租房内。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5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歌厅**,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兴县**乡**组**号,现住址北京市房山区**镇**路**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同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0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歌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镇**村**路**号,现住址北京市朝阳区**路**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伙同王某某、翟某某于2018 年10 月9 日21 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乡**歌厅,因琐事与被害人牛某某(男,53岁,北京市人)发生纠纷,并将牛某某打伤,造成牛某某第4、5前肋、右侧第12肋及第1、2腰椎骨右侧横突骨折,后被现场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牛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翟某某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7、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翟某某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华玲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被告人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家园**号楼**单元**号;
2、全部卷宗共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6份;
6、随案移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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