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六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8年被东阳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8年被东阳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用自制电鱼装备,在画水镇西山段竹溪富仕钓具厂前面南江河里电鱼,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鲤鱼、鲫鱼其他杂鱼共计56条,重量为6.19公斤。被告人许某某逃离现场后,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携带钓鱼装备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分别自愿向本院退出生态修复补偿金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渔区范围的通告、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委托书、悔过书等书证;
2.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方位图、扣押物品、称重照片、销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使用禁用的方法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之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旌德
检察官助理:单美峰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许某某188********、王某某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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