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五部刑诉〔2020〕Z278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区**巷**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4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住**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4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下,利用微信转账支付、快递邮寄方式,以4000元价格购买辐射陆龟活体1只;于2017年3月6日,通过**APP向卖家“思奇****”以610元价格购买苏卡达陆龟活体1只;于2017年4月20日,通过闲鱼APP向卖家“liyu******”以800元价格购买苏卡达陆龟活体1只。许某某将上述3只陆龟均用于家中饲养。由于饲养不善导致该3只陆龟死亡,后将死亡的1只辐射陆龟龟壳摆放在房间阳台上,死亡的1只苏卡达陆龟龟壳摆放在房间内,另1只苏卡达陆龟埋掉处理。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某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下,通过**贴吧一卖家(另案处理)购买2只活体苏卡达陆龟放于本市**镇家中饲养。2020年2月,被告人许某某通过**贴吧认识卖家王某某,以1200元价格向王购买小苏卡达陆龟活体1只。饲养一天后,许某某提出将购买的小苏卡达陆龟退回并补2160元差价购买王某某的另1只大苏卡达陆龟,并在家中饲养。后王某某将退回的小苏卡达陆龟在**贴吧发帖通过微信联系买家,以陆龟1300元、保温箱260元的价格出售给买家(微信号:mqtm******,昵称Be*)。2020年2月27日,王某某、许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东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经鉴定,送检的疑似苏卡达陆龟活体1只系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陆龟,送检的疑似苏卡达陆龟龟壳1个系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苏卡达陆龟的壳,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19年版)规定苏卡达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证实送检的疑似辐纹陆龟龟壳1个系爬行纲龟鳖目陆龟科辐纹陆龟的壳,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2019年版)规定辐纹陆龟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许某林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许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许某某、王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小丹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许某某保证人许某某,电话134********,王某某保证人胡某某,电话181********。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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