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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班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215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班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4********,汉族,大专文化,在业,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班某某均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许某某、班某某伙同范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麻将”APP开设网上赌博俱乐部,拉拢、组织多人参与赌博,为赌博人员结算赌资并抽取台费获利,累计结算赌资金额达人民币12万余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同年4月26日,被告人班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班某某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证人陈某某、李某某、裴某某的陈述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证实其在涉案网上赌博俱乐部进行赌博并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赌博俱乐部成员情况截图,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许某某、班某某手机扣押并调取到涉案赌博俱乐部成员的情况。

4.相关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班某某之间及其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台费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经过及被告人许某某、班某某的到案情况。

6.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班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班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许某某、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许某某、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迎

检察官助理:李捷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班某某现羁押在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相关法律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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