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三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 1988年4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回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办事处**村**号,住肥城市**办事处。2018年2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肥城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肥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纪某,男, 1977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办事处**村**号,住肥城市**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肥城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肥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纪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月14日、1月1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至12日,被告人许某某、纪某经商议后,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肥城市仪阳街道办事处上三合村村北山、南北土路西侧山坡上开山采石(未售卖)。经勘测,现场遗留开采毛石5660.72吨。经鉴定,开采原石为粉晶灰岩。经认定,灰岩毛石场地单价35元/吨。综上,被告人许某某、纪某非法开采灰岩价值19812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 证人证言:证人仝某某等九人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纪某的供述和辩解;4.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岩矿鉴定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纪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纪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纪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纪某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士恩
马 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纪某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43页、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