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108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624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镇**纸皮加工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洞口县**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426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 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9月8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收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纸业(东莞)有限公司叉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汉寿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8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7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19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纸业(东莞)有限公司叉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耒阳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 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92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纸业(东莞)有限公司叉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充市**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2251993********, 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纸业(东莞)有限公司叉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铜仁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29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纸业(东莞)有限公司叉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院**号**房。因涉嫌诈骗罪手2018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纸业(东莞)有限公司叉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 2018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纸业(东莞)有限公司叉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泌阳县**镇**楼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 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2311984********,壮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纸业有限公司叉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乡里**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肖某某、陈某某、武某某、贺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江某某、刘某某、曹某某、莫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2019年1月1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7日、2019年2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再生资源(天津)有限公司是**纸业(东莞)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对外从事收购废纸业务。被告人武某某、贺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江某某、刘某某、曹某某、莫某某在**纸业(东莞)有限公司位于本市**镇的**堆场从事驾驶叉车工作,负责将**再生资源(天津)有限公司收购的各种级别废纸,抽取由电脑随机生成编号所对应的纸包,送至**纸业(东莞)有限公司的质检部门检测后评定废纸等级。2018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肖某某、陈某某经密谋后,由陈某某挂靠**再生资源(天津)有限公司的名义多次在销售给**再生资源(天津)有限公司的国废A级的废纸中掺入垃圾,并由许某某、肖某某负责将掺入垃圾的具体摆放位置告知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江某某、刘某某、曹某某、莫某某等人故意不将可能被抽检中含有垃圾的废纸送至公司质检部门进行检测,从而达到将掺入垃圾的不合格废纸按照合格的国废A级废纸的价格销售给该公司牟利。得手后,由许某某负责按承诺的金额转账到武某某、李某甲、刘某某、莫某某等人的帐户上,再由武某某、李某甲、刘某某将钱分给当次操作的叉车司机。期间,作为班长的贺某某发现武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有上述操作不但不予制止,反而与武某某等人同流合污,并多次收取李某甲、武某某等人约3600元。经统计,许某某等人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肖某某、陈某某合伙将7车掺入垃圾共约14吨的废纸打包后将含有垃圾废纸的位置告知武某某,由被告人武某某亲自或安排被告人江某某、李某乙操作将该批废纸蒙混过关按照国废A级废纸的价钱销售,以此方式骗取**再生资源(天津)有限公司约42000元。得手后,许某某于2018年4月25日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武某某1000元;于2018年4月26日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武某某2000元,后武某某抽头400元,剩余1600元交给江某某;于2018年4月27日通过银行转帐支付给武某某4000元,后武某某抽头800元,将剩余3200元交给李某乙。另查明,武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在许某某处还获利约2000元,合计获利4200元。
2、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肖某某、陈某某合伙将2车掺入垃圾共约4吨的废纸打包后将位置告知被告人李某甲,由李某甲安排被告人曹某某操作将该批废纸蒙混过关骗取**再生资源(天津)有限公司约12000元。得手后,许某某于2018年6月3日将5000元通过银行转帐到李某甲与曹某某共用的银行卡内,后由李某甲协助曹某某将赃款5000元取走。
3、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接受虎哥(另案处理)等人委托将可能被抽检的约20车掺入垃圾的废纸(已顺利通过检测该公司损失价值约30000元)送至公司质检部门以逃避检测,从而达到将含有垃圾的不合格废纸按照合格的国废A级废纸的价格销售给该公司牟利。事后,刘某某通过此方式得到赃款约20000元。
4、2018年5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许某某、肖某某、陈某某合伙将2车掺入垃圾共约4吨的废纸打包后将含有垃圾废纸的位置告知被告人莫某某,由莫某某操作将该批废纸蒙混过关骗取**再生资源(天津)有限公司约12000元。得手后,许某某于2018年5月28日通过微信支付给莫某某2000元。
5、2018年6月4日,被告人许某某、肖某某、陈某某合伙将一车含有垃圾约10.42吨的废纸(若顺利通过该公司将损失价值约33865元)打包后将含有垃圾废纸的位置告知被告人武某某,由武某某操作企图将该批废纸蒙混过关按照国废A级废纸的价钱销售,以此方式骗取**再生资源(天津)有限公司。当日,**纸业(东莞)有限公司接举报在该公司的**堆场当场查获武某某,并缴获掺入垃圾的废纸一车(己通过检测评定为国废A级)。
2018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武某某、贺某某、李某甲 、李某乙、江某某、刘某某、曹某某;2018年8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许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肖某某抓获归案;2018年9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莫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结论,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赖某某等四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委托报案人)的陈述,被告人许某某、肖某某、陈某某、武某某、贺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江某某、刘某某、曹某某、莫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肖某某、陈某某、武某某、贺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江某某、刘某某、曹某某、莫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十一人的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武某某、贺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江某某、刘某某、曹某某、莫某某在诈骗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许某某、肖某某、陈某某、武某某第五宗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二O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肖某某、陈某某、武某某、贺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江某某、刘某某、曹某某、莫某某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七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赃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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