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住宣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许某某1994年12月5日曾因犯流氓罪、盗窃罪被安徽省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09年1月13日被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住宣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住宣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住宣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甲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住宣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119**********,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住宣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住宣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住宣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0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胡某某、邓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姚某某、方某某、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胡某某、邓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姚某某、方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被告人许某某、胡某某合伙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判买了宁国市河沥溪街道办事处平兴村庙山组“对门冲”山场内的泡桐树,并在持有3立方米立木蓄积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对上述林木进行了采伐,后将采伐的林木以人民币2650元的价格销售至宣城市孙埠镇余某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胡某某超伐林木立木蓄积2.02立方米。
2020年5月初,被告人邓某某、许某某、胡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姚某某、方某某、黄某某合伙以人民币1100元和800元的价格判买了刘某某、杨某某户位于宁国市港口镇五磁村十一组 “路边”山场内的杨树、松树。同年5月5日至8日,被告人邓某某、许某某、胡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姚某某、方某某、黄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上述林木进行了采伐,后将采伐的林木销售至宣城市孙埠镇范某某、丁某某等人经营的木材加工厂,卖树所得由八人平分。案发后,经鉴定:八被告人共计采伐林木立木蓄积10.472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胡某某、邓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姚某某、方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国市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宁国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胡某某、邓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姚某某、方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胡某某、邓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姚某某、方某某、黄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胡某某、邓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姚某某、方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邓某某、周某甲、姚某某、方某某具有坦白、退赃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胡某某、周某乙、黄某某具有自首、退赃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许某某具有前科、坦白、退赃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邓某某、胡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姚某某、方某某、黄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璟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宣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胡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宣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邓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宣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宣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住宣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宣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宣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宣州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伍佰壹拾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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