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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舒某某介绍卖淫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舒某某2000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被告人舒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9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进区**花园**幢**单元**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舒某某、许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1223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舒某某、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舒某某、许某某于2020年5月,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共谋,招募卖淫女郑某某(2005年**月**日出生)、唐某某(2004年**月**日出生)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陌陌、微信等网络聊天工具招揽嫖客。至2020年9月,先后介绍卖淫女郑某某、唐某某向嫖客古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卖淫。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舒某某于2020年9月5日,采用上述方式,介绍卖淫女郑某某在本市钟楼区**路**号**酒店**房间向嫖客古某某卖淫一次,非法获利人民币800元。

2.被告人舒某某、许某某于2020年9月13日,采用上述方式,介绍卖淫女唐某某在本市武进区**路**号**宾馆**房间向嫖客朱某某卖淫一次,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3.被告人舒某某、许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采用上述方式,介绍卖淫女唐某某在本市钟楼区**路**号**酒店**房间向嫖客李某某卖淫一次,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舒某某、许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聊天记录截图、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唐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舒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4.证人舒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许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上述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舒某某、许某某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舒某某、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舒某某、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成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舒某某、许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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