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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范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二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86********,汉族,本科文化,曾任**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路分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巷**号**幢**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88********,汉族,大专文化,曾任**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镇江**路分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巷**号**室)。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86********,汉族,大学文化,曾任**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路分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镇**村**号。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曾任**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镇江**路分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小区**幢**室。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7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范某某、魏某某、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以来,**财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市**广场**号楼**楼租赁房屋成立镇江**路分公司,该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许诺支付6%-12.6%的高额年息,向851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104981000元,造成实际损失82357890.3元。其中:

1.被告人许某某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30日任该公司**,组织销售团队向119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11200000元,造成99人实际损失8081202.58元.

2.被告人范某某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20日任该公司**,组织销售团队向51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4330000元,共造成46人本金损失3677136.02元。

3.被告人魏某某于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30日任该公司**,组织销售团队向38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3510000元,造成32人本金损失2297293.22元。

4.被告人顾某某于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20日任该公司**,组织销售团队向26名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150000元,造成26人本金损失1928834.19元。

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顾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某某、范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许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26354元,范某某退违法所得78524元,魏某某退违法所得26607元,顾某某退违法所得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投资理财协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吴某甲、周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范某某、魏某某、顾某某及其同案吴某乙、陈某某、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镇江之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范某某、魏某某、顾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范某某、魏某某、顾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范某某、魏某某、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范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秀明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范某某、魏某某、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许某某1865285****;范某某1518910****;魏某某1381245****;顾某某1571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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