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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蒋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为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乡**村**组,2015年6月始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1月份因吸食毒品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为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街**号**单元**室,2013年3月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下午,被告人许某某打电话让朋友“老八”(基本情况不详)在耒阳市****18楼的**公寓开了1801房(2019年9月5日因许某某无钱房费由被告人蒋某某支付),然后微信联系被告人蒋某某到房间玩并由蒋某某微信联系郑某某(刑拘在逃)购买了300元的毒品,后许某某与蒋某某、李某某、谷某某(李、谷二人因吸食毒品己被行政拘留)“老八”在**公寓的1801房采取锡纸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了所购买的冰毒和麻古。2019年9月3日14时许,许某某、蒋某某、谷某某在**公寓的1801房玩时,谷某某提议并由蒋某某联系黄某某(在逃)购买了300元的毒品冰毒与麻古,后许某某与蒋某某、谷某某及谷某某的朋友(基本情况不详)一起在房间吸食了所购买的毒品和麻古。2019年9月5日下午,蒋某某在支付**公寓的1801房房费后要求公寓老板将1801房换到24楼2416房,后蒋某某联系郑某某再次购买了300元的冰毒和麻古,许某某、蒋某某和李某某、谷某某再次在2416房一起吸食了所购买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蒋某某对指控其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蒋某某分别于2020年9月3日、9月5日在耒阳市**酒店开房,容留李某某、谷某某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蒋某某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盛琪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蒋某某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_《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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