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住四川省富顺县**乡**村**组。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谷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西路**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住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镇**村**组**号。2019年7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谷某某、李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谷某某共谋后,邀约李龙在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青江中路中建二局万达广场项目工地2号门内,将该工地扣件堆放点的850余个十字扣件盗走后销赃获利2660元,三人分赃后大部分被耗用。经鉴定,涉案扣件价值3570元。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谷某某、李龙被公安机关挡获归案,从李龙处查扣赃款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频监控、到案经过以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谷某某、李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谷某某、李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谷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李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李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谷某某、李龙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谷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李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茂森
2020年3月12日
附:1.侦查卷宗二册,案卷卷宗光盘一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三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许某某、谷某某、李龙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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