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83********,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镇**幼儿园园长,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村**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脱审的皖L*****小型普通客车(核载9人)送砀山县**镇幼儿园学生回家,行驶至**镇**路段时被砀山县交通管理大队曹庄中队执勤民警查获,车上实载24人,超载166%。被告人许某某系皖L*****机动车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对赵某某驾驶的皖L*****号小型普通客车运载师生严重超员载客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被电话传唤至砀山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被电话传唤至砀山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
5.砀山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告人许某某作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赵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卫珍
检察官助理 薛俭俭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村**号,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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