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11195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郑州**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211962********,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赵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3年到本市船营区福绥街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咨询办理社保事宜,姜某某(已判刑)上前搭话并承诺自己能帮助办理职工社保并当场收取了3000元的办理社保的定金,后又收取了许某某办理社保的费用65000元,姜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刑)、张某某(已死亡)等人帮助许某某伪造企业单位职工档案、冒充企业退休职工身份缴纳社保。许某某于2013年3月至2018年11月共得到国家社保金154000余元,其社保账户内自交费用36600余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为了办理社会保险,找到姜某某并给其9.3万元办理职工社保。姜某某伙同杨某某(以上二人已判刑)、张某某(已死亡)等人使用伪造的用工合同、虚假的档案材料,以挂靠永吉县建筑公司的方式为赵某某办理了职工社保。赵某某于2014年11月至2018年11月共得到国家社保金72427.28 元,赵某某于2020年4月14日已将上述款项返还给永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当日永吉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返还给赵某某已缴纳的社保费用37773.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抓捕及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复印的卷宗等;
2.被告人许某某、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3.辨认笔录:赵某某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成月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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