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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赵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村**社**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后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80********,满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镇**村**街,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村**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8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明知被告人许某某饮酒,仍提供自有机动车辆供被告人许某某驾驶,后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赵某甲所有的“闽******”号小型轿车(负载被告人赵某甲),行驶至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西路与永兴北路交叉路口,碰撞被害人赵某乙驾驶的“闽******”号轻型普通货车及被害人施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造成车损及被害人施某某受轻伤一级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醉酒驾车,致发生碰撞,其违法行为在本事故发生中起到的作用大,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将车交给醉酒且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许某某驾驶,其违法行为在本事故发生中起到的作用小,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许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254.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被告人赵某甲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于同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2.2020年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厦门市集美区新源路碑头路村口,因其无通行证欲进村与防疫检测点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许某某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26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赵某甲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罪行,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拒不如实供述第二起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吹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施某某、赵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赵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福建义成司法鉴定所、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集美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查获图片、案发现场监控、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7.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综合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赵某甲为他人醉酒驾驶机动车提供车辆,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在本案第一起犯罪中系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赵某甲在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沙

检察官助理:吴昌辉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甲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4.光盘一张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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