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赵洪章,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洪章、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0日9时许,被告人赵洪章、许某某在北塔区**公交站物色扒窃对象,由赵洪章望风,许某某实施,两人将康某某放在左边裤袋的24元人民币扒走。随后两人来到双清区**公交站趁被害人刘某某上公交车不备,由赵洪章望风,许某某实施,将刘某某放在左边裤袋的1部华为手机扒走。经鉴定,涉案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登记表;2.被害人刘某某、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赵洪章的辩解;4.鉴定意见;5.监控截图、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洪章、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人共同故意犯罪,均系主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许某某有盗窃前科,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赵洪章系累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小林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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