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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赵洪章盗窃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赵洪章,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2014年因盗窃被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5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201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洪章、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0日9时许,被告人赵洪章、许某某在北塔区**公交站物色扒窃对象,由赵洪章望风,许某某实施,两人将康某某放在左边裤袋的24元人民币扒走。随后两人来到双清区**公交站趁被害人刘某某上公交车不备,由赵洪章望风,许某某实施,将刘某某放在左边裤袋的1部华为手机扒走。经鉴定,涉案手机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人身安全检查登记表;2.被害人刘某某、康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被告人赵洪章的辩解;4.鉴定意见;5.监控截图、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洪章、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人共同故意犯罪,均系主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许某某有盗窃前科,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赵洪章系累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小林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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