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6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镇**村**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灵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辛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6199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镇**村**庄**号。2020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灵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被告人许某某在灵寿县**镇**家电门前盗窃海尔牌二手洗衣机一台;2019年12月7日,许某某在**镇**家电门前盗窃小天鹅牌二手洗衣机一台;2019年12月9日,许某某在**镇**家电城门前盗窃美的牌二手洗衣机一台;2019年12月11日许某某在**镇**美的专卖店门前盗窃二手洗衣机一台,许某某将上述二手洗衣机卖后得款230元。经灵寿县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认定:海尔牌洗衣机、小天鹅牌洗衣机、美的牌洗衣机的认定价格共计180元。
2、2020年4月30日,许某某伙同辛某某在陈庄镇盗窃付某某家蓝色金蛙牌农用三轮车一辆,当日许某某将此三轮车以850元的价格卖给了**镇**村王某某。经灵寿县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三轮车的价格为2400元。
被告人许某某、辛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受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锐锋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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