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连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79********,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南区**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连某甲、叶某甲、黄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许某某、连某甲、叶某甲、黄某某、陈某某合伙出资在钦州市钦南区**大街**农产品大市场开设游戏机室,并购买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供他人赌博,约定所得利润按占股分成。其中许某某负责游戏机室现场的管理,黄某某负责游戏机室财务结算,连某甲负责在游戏机室参赌吸引赌客。此外,游戏机室雇请宁某甲、连某乙、刘某某等人在游戏机室工作。2019年09月23日23时许,钦南公安分局治安大队组织人员对该游戏机室进行了查处,现场查获涉赌人员许某某、连某甲、宁某甲、连某乙、刘某某、杨某某、洪某某、吴某某、叶某乙、宁某乙等10人,缴获赌具彩金双名牌8座草花机1台,8座捕鱼机1台以及其它赌具一批,共同赌资6323元。经鉴定:涉案游戏机被认定为16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连某甲、叶某甲、黄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连某甲、叶某甲、黄某某、陈某某提供赌博的场所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贻强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连某甲、叶某甲、黄某某、陈某某现在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4.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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