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家住海南省儋州市****场****厂。
被告人邓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921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省容县,家住广西容县***镇***村***队**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家住海南省儋州****场****机关。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委会***村。
上列四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许某某、林某某、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至5月8日之间,被告人许某某、邓某甲、林某某、朱某某在网上购买公民信息,后通过打电话,QQ联系方式,虚构能帮助被害人贷款,让被害人交纳保证金、制作流水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于某某的人民币16200元、骗取被害人吴某某的人民币26000元、骗取被害人宋某某的人民币3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人民币60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的人民币27000元、骗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人民币33000元、骗取被害人陆某某的人民币26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人民币6006.11元、骗取被害人邓某乙的人民币8000元、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的人民币159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物证、电子勘查笔录、电子证据、被告人的户口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邓某甲、林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诈骗他人财物,共诈骗10人共计人民币167205.11元,数额巨大,被告人许某某、邓某甲、林某某、朱某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许某某、邓某甲、林某某、朱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沁霞
2020年1月1日
附:
1、本案卷宗9 册、光盘11张。
2、被告人许某某、邓某甲、林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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