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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郭某甲等组织卖淫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未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沐足按摩店、**沐足会所老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20年5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41976********,汉族,高中文化,**沐足按摩店经理,户籍地湖北省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20年5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沐足会所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2012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组织、容留卖淫,于2020年5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沐足会所部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乡县**镇**村**号。2017年12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沐足会所主管,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沐足按摩店、**沐足会所财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20年5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岑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6222000********,壮族,中专毕业,**沐足按摩店主管,户籍所在地广西田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于2020年6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郭某甲、汪某某、岑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赵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二案犯罪事实相互关联,本院决定合并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起,被告人许某某接手经营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镇的**沐足按摩店,并伙同他人先后招募李某某、汪某某、欧阳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女子在该中心从事卖淫活动,制定卖淫价格、项目和管理规程,并雇用被告人郭某甲负责沐足店日常管理,雇用张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带客等服务,雇用被告人汪某某负责沐足店财会工作,雇用被告人岑某某负责沐足店安保工作,其中郭某甲于2020年3月27日入职,汪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入职,岑某某于2020年4月1日入职。2020年5月28日凌晨,**沐足按摩店被公安人员查获。

2019年8月1日起,许某某接手经营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街道**社区的**沐足会所,并伙同他人先后招募刘某某、徐某某、郭某乙(均另案处理)等女子在该会所从事卖淫活动,制定卖淫价格、项目和管理规程,并先后雇用被告人郭某甲、周某某、赵某某、黄某某为该卖淫组织提供带客、排钟、收款、看风等工作,雇用汪某某为该卖淫组织提供财会工作,雇用叶某某、彭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该卖淫组织提供看风工作,其中郭某甲于2020年1月初入职,周某某于2020年5月5日入职,赵某某于2020年4月5日入职,黄某某于2020年4月中旬入职,叶某某于2020年5月8日入职,彭某某于2020年5月11日入职。2020年5月28日凌晨,**沐足会所被公安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莫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郭某甲、周某某、赵某某、黄某某、汪某某、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郭某甲、周某某、赵某某、黄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某某、岑某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某甲、周某某、赵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郭某甲、周某某、汪某某、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麦幸景

2020年9月21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郭某甲、周某某、赵某某、黄某某、汪某某、岑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5.《量刑建议》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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