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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鄢某某、胡某某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许某某,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2********,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被告人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8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1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鄢某某、胡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名被告人,听取了三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许某某、鄢某某、胡某某一同从湖北出发,乘车经保山、永德前往镇康县**镇,伺机通过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至缅甸。同年5月20日3时5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鄢某某、胡某某乘坐一辆大货车途经****路口附近时,被临沧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户籍证明、现场勘查图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鄢某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鄢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鄢某某、胡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鄢某某、胡某某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玲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鄢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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