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9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社区**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隆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6197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隆某某于2005年2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七年,隆安县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被告人陆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61968********,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62********,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大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隆某某、陆某某、黄某某涉嫌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因打猎需要,萌生了制造枪支打猎的想法。2017年,许某某通过网络学习了改制枪支的方法步骤,在网上购买建筑工用射钉枪、钢管等自制枪支所需的零部件,然后按照网上造枪的步骤,在家中利用电焊机、角磨机对射钉枪、钢管进行改造,自制完成了一支利用火药作为动力推动钢珠进行发射的枪支,许某某使用这支改制完成的枪支去打过老鼠。同年,被告人黄某某到许某某家喝酒的时候,看到许某某自制的枪支,便要求跟许某某购买一支枪支。后许某某再次利用网上购买来的建筑工用射钉枪、钢管等自制枪支的零部件,采取同样方法改造自制完成一支利用火药作为动力推动钢珠进行发射的枪支,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黄某某。黄某某买回自制枪支使用了一段时间后觉得这枪打的子弹不够远,就按照原价卖回给许某某。同年,许某某的姐夫隆某某到许某某家中串门,看到许某某自制的枪支,也提出要跟其购买一支枪支回去打老鼠。之后许某某按照之前制造枪支的方法和步骤,自制完成了一支利用火药作为动力推动钢珠进行发射的枪支,以120元的价格卖给隆某某,隆某某拿枪支回去打老鼠。同年,被告人陆某某到隆某某家,看到许某某卖给隆某某的自制枪支,也想购买一支来使用,便向隆某某提出购买枪支,隆某某于是找到许某某提出要购买枪支,许某某便将黄某某退回的那支自制枪支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陆某某。2020年4月28日,公安民警在许某某家查获自制射钉枪一支,次日在隆某某家查获自制射钉枪一支,随后隆某某协助公安民警到陆某某家查获自制枪支一支,当日隆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许某某、陆某某、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隆某某到案奕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许某某、隆某某、陆某某家中查获的由射钉枪、钢管改造的三支自制枪支系利用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均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被告人供述与辨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隆某某、陆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制造、出售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隆某某、陆某某、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购买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陆某某、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隆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具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隆某某、陆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成
检察官助理:赵羿吉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隆某某、陆某某、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许某某电话1527804****、隆某某电话1916225****、陆某某电话1897897****、黄某某电话1887874****;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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