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Z94号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阿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人,住揭西县**镇**村**村**号**。无前科。因开设赌场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人,住揭西县**镇**村**村**号。无前科。因开设赌场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西县人,住揭西县**镇**村**村**号。无前科。因开设赌场罪嫌疑,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以被告人许某某、陈某丙、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4月28日、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将许某某、陈某丙、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案拆分为两案,同日,将许某某、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案与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合并。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开始至2018年6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与李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邱某甲、陈某丁娜、周某甲、陈某戊、杨某甲、陈某己(均已判决)及王某某、“周某乙财”(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合伙开设微信赌博群,以“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该赌博群雇佣被告人许某某(另案处理)担任财务人员,使用“机器人”软件按每下注人民币5元抽取人民币0.3元的比例进行抽水。经营期间,陈某甲等股东各占不同股份,不断以“组建新群、解散旧群、更换群名”等方式逃避查处,并通过设立多个“股东群”进行对账、结算。至案发时,杨某乙、林某丙等人在上述赌博群上投注参与了赌博。经揭西群信会计师事务所核算:涉案赌博群抽水金额为人民币3133487元。陈某甲作为股东期间赌博群共抽水2488572元(2018年3月3日至4月4 日涉案金额为1524969元,4月10日至4月20日涉案金额为395465元,6月22日、24日涉案金额为175238元,6月23日至6月25日涉案金额为392900元)。
另查明,2019年3月2日前后,陈某甲与“伍某某”、“玉某某之小5”(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开设微信赌博群,以赌“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水渔利。被告人许某某负责在该赌博群担任财务,并在网上购买微信群、微信小号、赌博机器人软件;被告人陈某乙当发包手(发开奖红包),并出借其实名登记的支付宝账号给赌博群使用;陈某丙(另案处理)协助许某某负责赌博群内结算、收付款及转账。该赌博群使用“机器人”软件按每下注人民币5元抽取人民币0.3元的比例进行抽水。经揭西群信会计师事务所核算:该赌博群接受投注总金额为599160元,抽水总金额为42642元。
2020年1月23日陈某甲到揭西县公安局自某甲,3月23日许某某到公安机关自某甲,3月20日陈某乙到公安机关自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照片,赃款照片,微信投注、抽水、二维码、聊天记录等微信截图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某某、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揭西县**院**,情况说明、其他书证材料等;3.证人证言:李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陈某丁娜、邱某甲、杨某乙、林某丙、周某甲、陈某己、陈某戊、杨某甲、林某丁、林某戊莲、林某己、陈某辛、陈某壬荣、陈某丙、林某庚、巫某某、邱某乙、林某辛洋、林某壬俊、洪俊伟、陈某癸生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陈某甲、许某某、陈某乙的某某与辩解;5.鉴定意见:揭西县群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陈某甲、李某某、陈某戊、林某丁、林某己、陈某辛、许某某、陈某丙、陈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许某某、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建立微信赌博群接受他人投注并从中抽水渔利,情节严重;许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积极参与,陈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某壹
检察官助理:林某癸瑜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5册,证人名单1份,视频光碟 6张,随案移送。
3.《认某某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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