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新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83********,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住本市新市区**路**小区**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9日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文、证书印章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4月23日因涉嫌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机关印章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87********,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双峰县,住本市新市区**路**小区**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8日因伪造、贩卖印章、假证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4月23日因涉嫌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机关印章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市新市区长春路友好商场肯德基门口,将被告人许某某伪造的高中毕业证出售给他人后被查获。后民警在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位于本市新市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家中,查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院校等证书、资质证书、毕业证、居民户口本等证件共计4795本,查获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等印章336枚。经鉴定:被查获的新疆农业大学、乌鲁木齐职业大学、新疆师范大学、新疆职业大学、新疆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乌鲁木齐市高级中学、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贸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乌鲁木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财政局、乌鲁木齐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乌鲁木齐市第二十三中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新疆石河子职业技术学院、石河子市教育局、新疆石河子工程技术学校、石河子大学护士学校、石河子市房产管理局房产证专用章(石河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证专用章)、第八师石河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图件审核章、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专用章、沙湾县人民政府、沙湾县建设局房产局管理所、沙湾县建设局房地产管理所(沙湾县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兰州城市学院、西安理工大学、积石山县积石中学(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积石中学)、塔里木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共计二十八枚印章均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路社区居民信息登记表;
2证人冯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照片、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的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分别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黎明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本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