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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07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襄阳市襄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襄阳市襄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南漳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11日、自2020年2月27日至4月15日);因案情复杂,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6月,被告人许某某利用“闲聊”聊天软件建群并担任群主(ID:994573),昵称“明哥”,主要负责发展参赌人员进群参赌、群内日常管理维护并收取“房费”。许某某安排其妻被告人陈某某担任群管理员(ID:1310628),昵称“阳阳”,陈某某主要负责收取“房费”。该群取名“二块买马”,许某某在棋牌软件“诸葛麻将”内申请“茶馆”,组织参赌人员在“茶馆”内以打“卡五星”方式进行赌博。“卡五星”每盘(8局)结束后,参赌人员将在“茶馆”内的赌博战绩分享到许某某建立的“二块买马”闲聊群,按照“茶馆”内输赢积分1分兑换2元钱的比例在群内以发红包方式支付所输赌资、以收红包方式领取所赢赌资。每盘赢钱最多者,在闲聊群内以发4元红包方式支付“房费”。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深圳市小水滴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了许某某建立的闲聊群涉案相关数据。2019年10月30日,经湖北弘正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审计:涉案两个闲聊号ID在闲聊ID为994573任群主、群名称为“二块买马”闲聊群中收取4元红包次数共计61401次,总金额245604元。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在家中被南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6月27日,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邹某某、郝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湖北弘正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资金交易信息专项审计报告;4.电子数据;5.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招募参赌人员参与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许某某、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峦

检察官助理  张  寒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在襄阳市襄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17159****;被告人陈某某现在襄阳市襄州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186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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