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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陈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嘉祥县**镇**村**号。2015年10月20日因盗窃被嘉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2015年12月19日因盗窃被嘉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4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9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嘉祥县**镇**村**号。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14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先后在济宁市任城区喻屯镇、金乡县卜集镇、鸡黍镇、鱼台县**镇多次盗窃他人洗衣机、空调等旧家电,现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在济宁市任城区**镇**村的美的家电门口,盗窃被害人邵某某的4台旧洗衣机。

2、2019年11月28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驾驶两辆三轮摩托车,在金乡县**村的振生超市门口,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1台旧洗衣机。

3、2019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在金乡县**村的雯腾家电门口,盗窃被害人姜某某的2台旧洗衣机。

4、2019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在金乡县**村的忠心家电门口,盗窃被害人韩某某的4台旧洗衣机。

5、2019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在鱼台县**镇的白云家电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4台旧洗衣机。

6、2020年1月11日晚上,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在鱼台县**镇的白云家电门口,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1台旧洗衣机。

7、2020年1月11日晚上,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在鱼台县**镇**村的刘某某家电门口,盗窃被害人刘某某的1台旧洗衣机、1个旧空调挂机、2个旧空调外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红色宗申牌摩托三轮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分别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茜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金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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