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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811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6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10229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102291967********,汉族,初中文化,观光×驾驶员,现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3102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厨师,现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沈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甲、沈某某、陈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许某甲、沈某某、陈某某在本市青浦区金泽镇东航路999号农庄内的鱼塘,先后五次以鱼竿钓鱼后用网兜捞取的方式窃取被害人孙某某饲养在鱼塘内的鱼十余条。

被告人许某甲、沈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均已取得被害人孙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甲、沈某某、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人池某某、许某乙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作案电动车及塑料船照片、工作情况、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许某甲、沈某某、陈某某于案发时间在案发地点五次盗窃被害人饲养的鱼的犯罪事实。

2.工作情况,证实因被盗窃的鱼已被食用而无法估价的情况。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沈某某的家中搜查到作案工具鱼竿两根、渔网一只,现已将上述工具扣押并随案移送。

4.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孙某某对被告人许某甲、沈某某、陈某某的谅解情况。

5.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许某甲、沈某某、陈某某到案的情况。

6.人口信息、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许某甲、沈某某、陈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沈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沈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沈某某、陈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甲、沈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许某甲、沈某某、陈某某均以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丽娟

检察员:韩元梅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沈某某、陈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公安侦查案卷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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