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68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镇**庄**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镇**庄**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 年11 月20 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等地,采用假冒少林寺武校教练并谎称自己能以气功治病、以膏药治病为手段,先后骗得被害人倪某某、田某某、孙某某等17人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0580元。
归案后,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了部分赃款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黑色膏体4罐(系照片)等物证;
2. 微信转账记录、扣押清单等;
3. 被害人倪某某、田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昌文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陈某某均刑事拘留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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