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6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1月21日至2020年1月4日、自2020年3月3日至同月1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2日至同年2月2日;自2020年3月5日至同年4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至31日间,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伙同同案人黄某甲、黄某乙、林某甲(均另案处理)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丰美小区一出租屋、莆田市秀屿区**镇**路**街**号建立赌博窝点,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向同案人苏某某(已起诉)购买的他人银行卡及身份信息,雇佣业务员在赌博网站上注册赌博账户,以同时押大小的形式进行对赌,套取赌博平台注册新账户充值送的返利金营利,如果被赌博平台发现系利用虚假身份注册赌博账户对赌,赌博本金会被赌博平台冻结吞掉。
自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甲脱离被告人许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小区**号楼**室成立赌博窝点,开始雇人单干从事上述赌博营利活动。被告人许某某则与同案人肖某甲(另案处理)、同案人黄某甲、黄某乙、林某甲等人合股,将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丰美小区出租屋窝点经营一段时间后搬到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窝点,和原有的莆田市秀屿区**镇**路**街**号窝点一起,继续从事上述赌博营利行为。经查,被告人许某某伙同同案人赌资本金共计人民币1080775元,获利共计人民币131881.2元。被告人陈某甲赌博本金共计人民币813200元,获利共计人民币89238.9元。
2019年7月6日,被告人许某某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内、被告人陈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号楼**室内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手机截图、股份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肖某乙、林某乙等17人证言;3.被告人、同案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同案人苏某某、黄某甲、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盈利报表、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以赌博为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微微
检察官助理:林 甄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陈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7册。
3.电子数据光盘3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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