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环检公诉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1********,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住环县环城镇**街**号,无党派、无前科,个体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环县看守所。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70********,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环县,住环县环城镇**街**号,无党派、无前科、个体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6月5日被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2日、11月1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12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许某某、马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起,被告人许某某、马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吸收资金前提下,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对社会公众公开承诺保本付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截止2015年8月底共向26人吸收资金累计216万元,后资金链断裂无力归还。
2015年8月25日,许某某、马某某产生离开环县出走的念头,后许某某、马某某以扩大手机店经营需要资金投入、家庭急用钱等借款理由,于2015年8月29日从王某某处拿走2万元,8月30日从蔡某某处拿走6万元,8月31日从张某某处拿走0.5万元。2015年9月2日许某某、马某某突然离开环县从此下落不明,直至2019年6月4日被抓获归案,许某某、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综上,被告人许某某、马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6万元,诈骗他人财物价值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卡信息、借条、收条复印件、保证担保承诺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证人李某某、许某某、冯某某、米某某、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李某甲、许某某、蔡某某、漫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马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许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许某某、马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许某某、马某某多次诈骗,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许某某、马某某均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许某某、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兴华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环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庆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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