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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高某某敲诈勒索罪)(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乡检刑一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乡宁县**乡**村,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案发前系**杂志社杂志发行员。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7月28日被乡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1197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乡宁县**镇**村,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院**单元**室,无业。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乡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7月28日被乡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乡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许某某带其女儿到乡宁县人民医院体检时,与医院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许某某打电话以医院服务态度不好、体检秩序混乱为由将医院投诉至乡宁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许某某、高吉平来到乡宁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史某某办公室,许某某向史某某出示了介绍信、工作证和一篇《体检项目变“走过程”乡宁县人民医院拿高考体检当儿戏?》的文章,要求对其投诉予以回复,后乡宁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安排工作人员对许某某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许某某将《体检项目变“走过程”乡宁县人民医院拿高考体检当儿戏?》的文章发布在了由其实际控制的人民视点山西微信公众号上。乡宁县人民医院通过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宋某某等人联系许某某删帖,以消除对医院的负面影响,许某某均表示无法删帖,后赵某某被迫承诺给许某某2万元好处费后,许某某才答应删帖。

2020年6月13日上午,根据约定,被告人许某某安排高某某在临汾市尧都区**附近从宋某某手中收取2万元现金,并趁机再次索要5条中华香烟后,许某某将其发表在微信公众号上的《体检项目变“走过程”乡宁县人民医院拿高考体检当儿戏?》文章删除。经鉴定:5条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共计3100元。

另查明:2018年9月15日,被告人许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山西**煤气焦化公司工作人文**,以中秋节领导用酒为由,索要戎子鲜酒两箱。2019年12月20日,许某某以订报纸杂志为由,再次联系山西**煤气焦化公司工作人文**,索要人民币500元。经鉴定:两箱戎子鲜酒价值人民币1176元。

2018年11月,被告人许某某来到山西**煤焦公司,以企业污染环境为由,以订阅报纸杂志为幌子,强行收取该公司现金1000元。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许某某来到山西**焦化公司,以企业污染环境为由,强行收取该公司现金1000元。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许某某、高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欠条、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史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文某某、杨某某、卫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高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乡宁县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乡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军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临汾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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