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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鲍某某等诈骗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19〕75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011975********,彝族,文盲,农民,贵州省都匀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0日被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鲍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湖南省洪江市**镇**村**组**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6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中方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张检送,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61985********,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镇**社区**号。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6日被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011979********,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贵州省都匀市人,住贵州省都匀市**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

以上被告人均于2019年11月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鲍某某、宋某某、张检送、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许某某、鲍某某、张检送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和罗某某、宋某某等人到重庆市,由许某某安排分工、分赃等细节,三人商议以“找轮子”的方式进行诈骗。9月18日,被告人鲍某某、张检送应许某某邀约后到重庆市,由许某某安排分工、分赃等细节,五人商议以“找轮子”“找小姐”的方式进行诈骗。2019年9月期间,五名被告人共实施五次诈骗犯罪,总共骗得人民币31500元,中华香烟12包,花费被害人检查费用600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罗某某、宋某某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广场附近,由许某某、宋某某搭乘被害人蔡某某驾驶的载客二轮摩托车前往红岩社区。途中,二人故意摇晃使摩托车侧翻,宋某某假装受伤。尔后,宋某某被送至北碚区中医院,许某某、罗某某假扮宋某某家属,三人骗取被害人蔡某某人民币5000元。所得赃款许某某、宋某某各分得1500元,罗某某分得300元,剩余款项被三人共同开支耗用。

2、2019年9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罗某某、宋某某到重庆市沙坪坝中医院附近,以上述同样方式实施诈骗,由罗某某扮演伤者,许某某、宋某某假扮家属,三人骗取被害人屈某某人民币1000元。所得赃款被三人共同开支耗用。

3、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张检送、宋某某到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重庆市两江新区**足浴店消费。消费完后,张检送故意摔倒在足浴店内,后由其余四名被告人假扮张检送的亲属,三人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和中华香烟2包。所得赃款被五人平分后耗用。

4、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鲍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搭乘被害人李某甲的载客二轮摩托车前往体育馆。当车行驶至鱼洞莲花市场附近时,二人故意右倒致使摩托车侧翻。后罗某某假扮伤者,其余四名被告人假扮其家属,五人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0000元和中华香烟一条。所得赃款许某某分得7000余元、鲍某某分得5000余元,宋某某分得1000余元,罗某某分得1000余元,张检送分得1000余元,剩余款项被五人共同开支耗用。

5、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许某某、张检送来到被害人李某乙经营的重庆市渝北区**保健店消费。消费完毕后,张检送故意在足浴店内摔倒,后由其余四名被告人假扮张检送的家属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500元,花费李某乙检查费用人民币600余元。所得赃款被五人共同开支耗用。

2019年9月26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北碚区歇马石碑口将被告人许某某、鲍某某、宋某某等五人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罗某某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被告人许某某、鲍某某、宋某某、张检送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病历、发票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蔡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鲍某某、宋某某、张检送、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鲍某某、宋某某、张检送、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张检送曾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许某某、鲍某某、宋某某、张检送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鲍某某、宋某某、张检送、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处罚;许某某、鲍某某、张检送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鲍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张检送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婷婷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鲍某某、宋某某、张检送、罗某某均被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共54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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