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公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11989********,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潮安区**镇**村委会工作人员,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巷*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451211990********,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路**区***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涉嫌故意伤害罪由本院决定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向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同年3月9日,潮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3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因于2019年初高利放贷给被害人苏某某后,苏某某没有归还借款且失去联系,同年10月份,苏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许某某提出借款,遂共谋要殴打教训苏某某。 2019年10月26晚上,被告人许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将苏某某约到潮州市潮安区凤塘镇后陇桥头后,驾车将苏某某带至凤塘青麻山山脚空地,被告人黄某某用手铐铐住苏某某,二人将苏某某拖下车并进行殴打,之后用铁锤锤打苏某某的左手,致苏某某受伤。
经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苏某某伤情属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5日,二被告人的近亲属被害人苏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材料以及相关物证、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祥歆
2020年5月20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物证随案(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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