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111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巷**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期**号楼**单元**户,无职业。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6月,被告人许某某为非法获利,联系朱某某(另案处理)帮其找人办理对公账户并以每套8000元的价格收购,每套对公账户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公章、开户许可证、单位结算卡、网银U盾等,后许某某以每套1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未到案),从中赚取差价。2020年3月25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许某某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期**号楼**单元**户的住处查获51张营业执照及大量企业印章、网银U盾、银行卡等,均系许某某从朱某某处收购。经比对,户名为“五莲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有成套的营业执照、银行卡、网银U盾、公章等,经银行查询,该套账户为真实有效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银行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桂端
检察官助理:孙珑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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