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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被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信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许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焦某某(另案处理),焦某某称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可以赚取好处费,后许某某将身份证交给焦某某(另案处理)注册邢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到中国建设银行开设对公账户,并把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卖给焦某某,后焦某某把该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卖给吴某某,许某某从中获得2500元好处费。

    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许某某微信交易明细、焦某某微信交易明细、转账记录、企业账户信息、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焦某某、吴某某供述和辩解;3辨认笔录:许某某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买卖公司营业执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振伟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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