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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238,汉族,小学文化,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7时12分左右,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瓦房店市**办事处**村民委员会门前路段时,与王某甲驾驶的辽B****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在此事故中,被告人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赔偿协议书及收条;2.证人王某乙、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瓦房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现场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宁  婧

2020年6月29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电话1308418****。

2、证据卷宗和材料2册。具结书1份2页,量刑建议书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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