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枞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枞阳县人,住枞阳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枞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皖G*****D号公交车沿**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城路口左转弯时,与正在沿**路由西往东直行的何某某驾驶的皖G*****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发生致何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枞阳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事故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何某某近亲属对被告人许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方文兵
检察官助理 方 婷
2021年2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枞阳县**镇**村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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