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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20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富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9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许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改型拖拉机从富源县胜境关村方向驶往升官坪村,14时40分许,当车行驶至富源县**街道**村时,所驾车与周某某驾驶的云******号电动车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死人道路交通事故。经富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2018年12月21日,富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许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周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支付被害人家属赔偿款人民币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叶某某、杨某某、刘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小兴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活页七页。

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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