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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8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民权县****办事处*****号院*号楼*单元***室,住民权县*****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3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ND*****微型轿车,沿民权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东侧时,与被害人王某所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慧受伤,后许某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2020年03月28日被害人王某死亡。经鉴定,王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认定:许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许某某、赵某某、王某等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进红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94页,光盘1 张;

3.补送材料22页;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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