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辽宁省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3日0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辽H****1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H****挂号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由北向南行驶至202国道1625km+700m路段会车时,与前方同方向吴某甲驾驶载乘吴某乙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甲当场死亡,吴某乙受伤,车辆受损。许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乙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吴某丙、吴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书、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丽

检察官助理:孙贺

2020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于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