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01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街道**公司南宁**路**号,现住曲靖市麒麟区**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06时19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涝地新村路段处时,该车前部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赵某甲相撞后碾压,造成赵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许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甲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赵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提取等笔录;6.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春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