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65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叶县**乡**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6时1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爱玛牌二轮电动车沿省道241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叶县水寨乡水寨街路段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李存敬的驾驶豫******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挂号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许某某受伤、电动车乘坐人候内娃受伤及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后候内娃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许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存敬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李存敬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
5.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少鹏
检察员:郑鹤鸣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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